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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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吳俊華
被   告  陳婷
      王受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不認識被告陳婷之前夫即被告王受命,於民國(下同
)101年9月23日凌晨1點7分及同年11月10日晚上9時12分
,二次行經原告住戶,因被告王受命聽信被告陳婷之言,
不經調查是否屬實即咆哮,恐嚇原告並踹鐵門(下稱系爭
鐵門),導致系爭鐵門花雕及卡榫斷裂,而不堪使用,經
原告請人估修需費新台幣(下同)23900元,另被告陳婷
於102年4月7日趁原告不在家教唆他人破壞4樓頂水塔之水
管,用熱溶膠溶解在管內90度之彎管內,一部份流入水龍
頭,經原告請人修理水塔修理費7149元,以上總計31049
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310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陳婷於3年前與前屋主 李傳宗 同住5樓,於頂樓重許多
地瓜葉及雜草,堆置許多廢棄物至今,引來老鼠及毛毛蟲
,而被告陳婷亦利用晚上殺魚,而該殺魚之廢水由頂樓排
水口倒入以致排到樓下,屢勸不聽,而向地院檢察署檢舉
,引起被告陳婷之不滿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伊有侵權行為,被告否認之,依法自應由
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⑴查原告稱被告陳婷有破壞其頂樓水塔及毀損其住家鐵門云
云,被告嚴正否認。依法自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⑵次查,原告自述其住家鐵門係遭被告王受命踢壞,而非被
告陳婷所為,如何稱被告陳婷有毀損原告住家鐵門之故意
?又如何證明為被告陳婷所教唆?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
說,且原告對與同棟其他樓層住戶亦有糾紛,如何徒以原
告與被告間有所嫌隙,即稱伊所述之損害均為被告所為?
或為被告陳婷所教唆?顯無所據,不足採信?
⑶且查原告就其所稱住家鐵門遭被告王受命毀損一事曾對被
告王受命提出刑事毀損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檢
察官偵結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份,而依該不起訴
處分書之內容可認原告於101年3月2日即已請人估
價,並於101年11月5修繕其住家大門,亦即早在原
告於本件所偽稱被告王受命於101年9日23日及同年
11月10日踢其住家大門之前,即已要修繕其住家大門
,甚至在11月5日前將大門修繕完畢,如何能稱其大
門之毀損與被告等有關?原告所為主張、顯然虛偽不實。
⑷再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號
承辦察官亦曾傳訊原告所稱之修繕大門之師傅謝百淇,該
案證人謝百淇亦證稱印象是舊門換新門,沒印象舊門上之
花雕有無異樣云云,足證,原告根本係因其住家大門老舊
,本即欲做跟換,卻無的放失的誣指係遭被告等毀損,所
為主張顯不足採。
(二)原告家舊大門已逾30年,縱需賠償亦應計算其折舊:
⑴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
資參。
⑵查原告所稱之住家大門至少30年以上,且伊於101年
3月間即已請人估價欲更換,姑不言論被告陳婷並無毀損
其住家大門之故意或行為,原告亦未就此加以舉證證明,
所為主張已不足採。惟縱原告欲請求賠償金額,亦應僅得
請求修繕費用且須計算其折舊為是,然原告卻將換新門之
所有款項均向被告等請求,所為請求顯無理由,亦不合理

(三)綜上所述折原告所為請求,顯無理由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乙件及照片、光碟
等為證,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責任,辯稱:伊等嚴正否
認。依法自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所提之前揭照
片、光碟等僅能證明原告系爭鐵門受損之事實,尚無從據以
認定被告即有破壞其頂樓水塔及毀損系爭鐵門之事實,矧訴
外人謝百淇即受原告委託修理系爭鐵門之人於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號恐嚇等案件偵查中結證稱:
當時業主(即原告)沒有說那麼多,為什麼要修,我印象中
是舊門換新門,我也沒有注意到何處有壞,並且不換之下舊
門還可以正常使用,舊門可否正常使用我不太確定各等語,
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偵查卷宗互核無訛(偵查卷宗第64頁)。
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確有破壞其頂樓水塔及
毀損系爭鐵門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
取。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04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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