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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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何喜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有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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