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210號
原 告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 和
訴訟代理人 林朝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