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八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而向伊之受讓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及一百十五萬元,該筆借款約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一日到期即將借款如數清償,利息為按伊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借款當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八),並同意嗣後隨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另定借用人不依期付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或利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而兩造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另簽訂增補緩期清償約定書將上開二筆借款之清償期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並將上開一百十五萬元之借款分為七十五萬元之中期擔保放款及四十萬元之短期放款,該中期擔保放款、短期放款之利息各改按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百分之一點一九計算,並嗣後隨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詎被告丙○○並未按期給付,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計本件借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而被告丁○○為被告丙○○之連帶保證人,其對被告丙○○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緩期清償約定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居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本件被告丙○○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丁○○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