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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