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購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