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 被上訴人 涂美玉
莊景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上訴人 吳素惠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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