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海樹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彩茹
葉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7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零陸萬參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湘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