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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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關係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125萬元及將上訴人所簽發,本票號碼SK0000000、發票日111年1月5日、到期日111年1月10日、付款銀行新光銀行內湖分行、票面金額2125萬元之本票返還。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