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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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

原告 蘇琴玲

被告 徐顥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顥被訴詐欺原告蘇琴玲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此有本院前開判決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育駿

     

                   法 官曾淑君

                  

                   法 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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