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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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告 黃世銘

被告 方鈺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方鈺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世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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