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1號
原告 陳珮文 (地址詳卷)
被告 徐鴻薳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
法官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世宏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