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一0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伍佰伍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