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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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蔚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蔚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我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上訴人已先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剩下3,135元尚未繳清,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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