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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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41號

原告 蔡淑貞

被告 韓秋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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