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6號原告 李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其昂 、 王思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法官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