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辛○
乙○○己○○戊○○丁○○甲○○丙○○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已受強制責任險理賠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收據影本到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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