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原告 黃冠誌 被告 鍾錦雲
范秝豪 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