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拘役五十日│拘役四十日│├──────┼───────────┼───────────┤│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四號│一六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實││○號│四五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判││○號│四五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