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2號、98年度執字第17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54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違背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3之3條│├───────┼───────────┤│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1540號││├───┼───────────┤│實│判決│98年7月13日││審│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1540號││決├───┼───────────┤││確定│98年11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勞役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