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堯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八訴字第○七一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鄭淑貞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陳光秀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徐瑞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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