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再審被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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