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3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李國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第2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部分按年息20%計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至99年12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1,994元未給付(其中70,056元為消費款、5,834元為循環利息、6,104元為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70,056元自9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4月8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
0,000元,自93年4月8日起至100年4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付,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77,074元(其中378,001元為借款、199,073元為利息),及其中378,001元自10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1│信用卡│81,994│70,056│20│99年12月24日│無│││││││起至清償日止││├──┼────┼─────┼─────┼───┼──────┼───────┤│2│現金卡│577,074│378,001│18.25│102年8月10日│無│││││││起至清償日止││└──┴────┴─────┴─────┴───┴──────┴───────┘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80元國內公示送達費用合計7,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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