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人南福實業有限公司(因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業經原告撤回其訴)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及同年五月十九日,邀同被告丙○○、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利息均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付(現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遲延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僅支付至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同年五月七日,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七至二三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丙○○、甲○○、乙○○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方錦源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一│貳拾壹萬壹仟肆│七點四九│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佰捌拾柒元││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息。│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二│貳拾壹萬壹仟肆│同右│同右│同右│││佰捌拾柒元││││├──┼───────┼──────┼─────────────┼────────────────────────┤│三│陸拾叁萬元│同右│同右│同右│├──┼───────┼──────┼─────────────┼────────────────────────┤│四│陸拾叁萬元│同右│同右│同右│├──┼───────┼──────┴─────────────┴────────────────────────┤│合計│壹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