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抗告人即被告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鍵安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