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40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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