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4日│96年4月14日│96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67號│第8767號│第876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62│96年度易字第1262│89年度易字第12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62│96年度易字第1262│96年度易字第1262││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第2款│項第1、2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五月│││五日│五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7322號│第7322號│第7322號│└────────┴────────┴────────┴────────┘┌────────┬────────┬────────┬────────┐│編號│四│五│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67號│第876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62│96年度易字第126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62│96年度易字第1262│││判決││號│號│││├────┼────────┼────────┼────────┤││判決│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五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7322號│第7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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