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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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林劭燁
王怜力 相對人即失蹤人 李炳揚 失蹤前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炳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李炳揚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年逾80歲,於61年5月5日遷址桃園市桃園區,嗣於82年12月14日隨同住○○○區○○○街○○巷○號4樓,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其於82年2月20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查詢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三親等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為證。本院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16日將本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或函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等、各大電信公司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有前案及在監在押資料及入出境資料或手機申辦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電信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主張自相對人自82年2月20日由戶政單位陳報失蹤後,即已不知去向等情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別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自82年2月20日起失蹤,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惟失蹤年限之計算應以聲請人以失蹤人現年逾80歲且失蹤逾3年而聲請死亡宣告,容有誤會。相對人係於82年2月20日失蹤,計至89年2月20日屆滿
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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