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8號上訴人 詹金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昌明陳國耀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84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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