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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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遠藤仁 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岱儀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