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訴人 陳建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凱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具上訴理由,及按被上訴人人數之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