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鄒國彥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
被告 張長富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