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三二號違反律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