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 金佳合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926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