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淑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之債務協商相關資料,俾利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