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原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業珩 律師被告 慶璟 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被告 李中維
王昱昕 曾維鉅 陳沛緹 即 陳霈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白子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及被告陳沛緹即陳霈羽應於文到三週內,就附件即原證
8通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為具體、完全之說明,及就該說明提出相應之證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