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垂勇選任辯護人謝世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冠霆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