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楊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招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1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楊招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12年1月24日止,依年金法平均按月攤還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8年2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18,456元,嗣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還款迄今仍未受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招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光華││793││0│1│32.52│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4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17│福星路103號│光華段79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69.28、二層69.28,│屋頂突出物│全部│││││││二層樓房│總面積138.5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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