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叄萬玖仟陸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士簡字第
82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相對人提起上訴第二、三
審及抗告,均遭駁回),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
臺幣3萬96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第二、三審上訴及抗告之費用,均已由相對
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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