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750元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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