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及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__分之__;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__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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