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調字第12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31日下午3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訴之聲明減縮為如今日所提民事準備狀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其餘聲明事實理由陳述
同前。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
對於聲明減縮金額沒有意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
請求依十二個月分期給付,每個月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捌元
給付作為方案。
聲請人代理人
同意相對人所提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
付陸仟柒佰柒拾捌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