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原 告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9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