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駱亮 諭
陶金陵
被 告 鍾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