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林靜梅~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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