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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