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預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光豐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黃蓓蓓法官林孟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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