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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