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吉記
戴國石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後,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犯殺人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受延長羈押次數之限制,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