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王宏遠
林澤青
林瑞
被 告 李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石坤弘